彩票销售属于代销吗?
纳税人代销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现行规定:代销货物行为中,被代销方属于销售货物,应就代销货物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而代销方收取的手续费,则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由于彩票是不记名、不挂失,不得兑换现金、不得退回现金、不得折换取其他商品的有价票券,因此,无论是从经济实质还是从现行规定看,代销彩票都不属于增值税的代销业务,与销售货物有本质区别。对单张彩票兑付奖金业务,属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也应按现代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单张彩票兑付奖金业务也是如此。单张彩票不记名、不挂失,购买后的所有权不属于出奖彩票发行机构,而是属于中奖的个人或者单位;中奖的个人或者单位向代销点兑付奖金,属于将购进的有价票券出售。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所以,单张彩票属于有形动产而非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