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马有球员多少肖像权?
肖像权和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属于绝对权,也就是说这些权利的主体是不能被别人侵扰的。但是权利人也不能放任自已的肖像等被他人使用而不管不问,法律赋予了权利人向侵权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这里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肖像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二是肖像权的内容问题,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对肖像的定义的理解。
一、肖像定义之我见 关于肖像的定义,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也说法不一。比较主流的说法有两种:一种是“表现说”,即肖像是对特定自然人大型的、典型的或代表性的形象的表现;另一种是“识别说”,即肖像是以影像方式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标志。 我比较赞同“识别说”,主要理由是:第一,身份证、户口本上所使用的照片属肖像权范畴;第二,艺术表演者拍摄的电影电视剧、演唱的歌曲、表演的舞蹈、绘画的作品等,尽管可能表现出性格特点,但这种性格特点并不是特定公民所独有的,不具有识别特定公民的身份功能;第三,个人写真集、人物照片集的出版发行涉及肖像权的许可使用问题,如果没有经过被摄者的同意,就属于侵权行为。而之所以允许此类行为,是因为被拍者的形象具有可识别性。例如,姚明签名照的售卖、刘翔参赛时的照片集出版等等均需要得到肖像权人的单独授权。
二、肖像权内容之我见 公民的肖像权内容包括:享有自己的肖像不被他人非法使用的完整权利;享有自己肖像的使用权,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和以非营利目的的使用;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