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员是俱乐部的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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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员并不是其所属俱乐部的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而是独立于俱乐部的基本民事主体。

确定球员不是俱乐部的财产,关键在于确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关系。对此,在实践中存在一种观点认为,球员是俱乐部的“活资产”。

这种观点源于体育界对职业俱乐部财产构成的通常理解,即认为职业俱乐部的财产主要为有生资产和无生资产两种,有生资产主要包括教练员和球员等人力资源,无生资产主要包括场地和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当说,从价值衡量的角度看,这种对俱乐部财产构成的理解有其合理之处,但问题在于,这种理解并非是建立在法律概念基础上的科学分析。事实上,教练员和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属于劳动法或劳动基准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或雇用关系范畴,二者的人身依附性弱于企业单位中的劳动者,二者的人格、人身与财产权利的联系也远不如企业中的劳动者密切,因此,将教练员和球员称为俱乐部的“活资产”并不合适,它可能会诱使人们认为教练员和球员是俱乐部的财产。

对于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的本质,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认为它们之间属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从属关系。如法国1993年的《职业足球改革法》就专门确认职业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这种规定在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家也存在。另一种是认为它们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代理关系,其典型代表是德国。1951年德国“职业足球革新方案”明确提出,职业球员不是职业俱乐部的从属人员,该方案强调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是基于平等契约基础上的合作伙伴关系,双方是通过代理合同来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即俱乐部系以自身名义与对方俱乐部缔结职业球员的商谈和移籍合同,而球员本人则基于与俱乐部之间的代理合同的授权,以俱乐部的名义从事相关行为。上述两种关系共同之处是,它们都不是财产法律关系,球员不是俱乐部的财产,而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从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劳动部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实行运动员、教练员球籍、转会和注册管理的规定》也确认职业球员是俱乐部雇用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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