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援在中国怎么纳税?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条天(一年按三百六十五天计)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属于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外籍人员、外国居民和中国公民,从境外取得所得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个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以及华侨,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下列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以上十一项所得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后可以计算出应纳税额。 对纳税人在上述十项所得中任何一个项目重复取得的收入,不论在哪个项目下填列,均应并入纳税人的综合所得计征个税[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条例》规定:“华侨,指回国定居或者在境内居留不超过一年的外国人”。对于在外务工的外国人,只要满足条件,每年需要就其在华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