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中国公民吗?
1987年,港英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开始商讨关于落实中国收回主权的问题。当时有2种方案由英方提出:一是“一国两制”,即保持英国在香港的殖民地位;二是单就经济利益而言香港作为中立区的安排。经中方的认真考虑,英方的这两个方案都被否决了。中方提出的替代方案是:维持香港的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事实,同时允许香港保持原有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继续保持其国际金融中心和中转站的地位。
1990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7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六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条例》。 自1990年基本法颁布以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将香港建设成为“自由、繁荣和文明”的地区。在政治上,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除外交和国防事务以外的全部权力;在经济上,基本法给予香港企业以对外贸易和金融方面的极大自主权;在社会层面,基本法保障各少数民族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并赋予其参与特区政府管理的资格等等。
为适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例如,针对香港居民中的户籍人员(原非户籍居民)及外籍人士在香港所拥有的财产问题,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作了明确规定。1995年和1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对香港居民中的户籍人员和外籍人士及其在香港拥有的财产作进一步说明,并将上述内容列入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